"水星"之争终审落槌:2000万惩罚性赔偿的警示与启示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水星家纺"诉"水星家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该案因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适用,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标杆案例。


一、案件由来:当"水星"遇见"水星"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水星家纺")系第9517532号"水星家纺"图文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等纺织品)。被告是一家经营床、床垫等家具产品的公司(下称"水星家具")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蒋某。水星家具在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了与"水星家纺"高度近似的"水星家居"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水星"字样,注册"shuixing.cm"域名,还使用了水星家纺自2004年起持续使用的广告语"恋一张床,爱一个家",并自称"23年大品牌"。


水星家纺发现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2015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水星家具在第20类(家具)上持有"水星"注册商标,而水星家纺的核心商标在第24类,两类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水星家纺能否通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止对方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


二、法院裁判:侵权成立,惩罚性赔偿三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商标经持续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构成第24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告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水星"字样、注册使用"shuixing.cm"域名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赔偿方面,法院认定被告在明知水星家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以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2026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民终28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被告虽持有第20类"水星"商标,但实际使用超出核定范围,与在先驰名商标冲突,构成侵权;蒋某作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深度参与侵权实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律要点分析


(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突破类别限制


商标保护范围通常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可以突破这一限制——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使用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标识,误导公众并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法院认定跨类保护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误导公众",即消费者容易误以为被诉标识与驰名商标存在关联;二是"淡化显著性",即被诉行为可能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核定商品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被告在床垫产品上使用"水星家居",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与水星家纺存在授权或加盟关系,同时淡化了"水星家纺"的品牌指向性。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驰名商标认定属于"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因被诉商品与权利商标不构成类似,且其中一个被诉标识本身即为注册商标,若不认定驰名则无法规制侵权行为。这与行政机关事前批量认定在主体和程序上有所不同。


(二)惩罚性赔偿:恶意与情节严重的双重认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确定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适用惩罚性赔偿(该制度于2013年修法首次引入,2019年修法将上限提高至五倍)。


主观恶意方面,被告曾申请注册"水星"相关商标,明知水星家纺具有较高知名度却仍使用近似标识,体现明显的攀附意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被告虽持有第20类"水星"商标,但实际使用超出核定范围——其意图并非正当使用自身注册商标,而是借"水星"之名攀附"水星家纺"在先商誉,这种"合法外衣"下的越界使用进一步印证了主观恶意。


情节严重方面,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长期性和大规模两个特征:不仅持续时间长,还同时实施了商标仿冒、企业字号、域名注册及广告语抄袭等多维度侵权。法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三倍赔偿,充分体现了对恶意侵权的惩戒力度。


(三)系统性侵权与股东连带责任


本案侵权行为的系统性特征突出:被告不仅使用近似商标,还在企业字号、域名、广告语及品牌宣传上全方位仿冒,使消费者在多场景下反复建立错误关联认知,对权利人商誉的损害远超单一侵权。法院将此作为认定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重要考量。

同时,蒋某作为水星家具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侵权的组织和实施,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司法对侵权主体的穿透审查——当股东利用公司名义实施侵权时,不能以"公司有限责任"规避个人法律责任。


四、行业意义与实务提醒


(一)对品牌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本案释放了明确信号。建议企业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商标布局前置,在核心类别之外进行防御性注册,降低他人"搭便车"风险;二是品牌监测常态化,对线上平台、线下门店、域名注册等建立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疑似侵权;三是证据留存系统化,特别是侵权获利证据(如侵权方销售数据、行业利润率等),这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基础。


(二)对经营主体:注册商标不是"挡箭牌"


被告持有第20类"水星"商标并未使其免责。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超出核定范围,更不能借注册之名攀附在先驰名商标商誉。设计新品牌时应主动避让在先知名商标,"打擦边球"在司法面前往往难以成立。


(三)对消费者:关注品牌背后的经营主体


当市场中存在高度相似的品牌名称时,消费者可多留意经营主体信息和商品类别差异,选择正版授权产品,既保障自身消费体验,也从市场终端压缩仿冒行为的生存空间。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实际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