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作品成了别人的“换脸”素材?——从宋某案看AI换脸中的著作权保护

一、案情回溯:摄影师镜头下的“被代言”困境


2025年,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原告宋某是一位古风摄影师兼汉服模特,日常从事古风主题的摄影创作。2023年间,宋某与案外人赵某合作完成了一系列古风短视频——由赵某出镜表演,宋某负责拍摄、剪辑及后期制作。


2024年初,宋某发现某科技公司运营的“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将上述视频作品直接上传至平台作为“换脸模板”。用户只需支付会员费,即可将自己的面部替换到原视频中赵某的形象上,生成所谓的“AI换脸”视频。


宋某认为,被告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为商业模板提供,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平台将权利人的原创视频直接“改造”为可交易的换脸素材,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法律争点:换脸模板背后的著作权问题


(一)权利归属:谁是这个视频的“主人”?


涉案视频由宋某与赵某合作完成。在著作权法语境下,这涉及一个关键问题:谁是适格的原告?


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宋某作为该作品的拍摄者、剪辑者和制作者,对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赵某虽为出镜表演者,但其表演已融入宋某的创作之中,成为作品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客体。


因此,宋某作为著作权人,有权就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侵权认定:“换脸”模板侵害了哪些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具体涉及以下两项权利:


1.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被告将涉案视频上传至微信小程序平台,供不特定用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换脸”操作获取内容,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


2. 署名权


涉案视频发布时署有宋某的ID水印,表明了作者身份。被告在将视频作为换脸模板使用时,抹去了原署名信息,割裂了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联系,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细节:即便用户最终生成的“换脸视频”替换了原视频中赵某的面部,但作为模板的原始视频本身——即宋某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已被完整、未经许可地使用。


三、责任认定:平台为何不能以“技术中立”免责?


(一)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边界


被告曾辩称,其仅提供技术服务,模板由用户上传,平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请求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然而,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


模板由平台方直接提供:涉案模板并非由用户上传,而是由平台方主动采集、分类编号,并标注价格向用户收费。


平台直接获利:用户需缴纳会员费方可使用换脸功能,平台从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

缺乏有效的审核机制:被告未对上传素材的著作权合法性进行审核,未建立有效的侵权投诉渠道。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不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不能以“技术中立”或“仅提供平台服务”为由免责。


(二)深度合成技术的合规义务


近年来,针对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监管框架逐步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服务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


对合成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


本案被告不仅未履行上述合规义务,更直接参与了侵权内容的制作与分发,显然超越了技术提供者的角色边界。


四、判决结果与示范意义


(一)判决内容


一审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入库《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


该案因人工智能领域的典型性、裁判的示范价值,已正式入选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的《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成为该领域的重要参考判例。


五、实务启示


(一)内容创作者的自我保护


对于摄影师、短视频博主等内容创作者而言,本案提供了以下启示:


确权意识:创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作品登记或保留创作痕迹(如创作时间、原始文件等),以便在维权时证明权利归属。


水印防护:在发布作品时添加显著的水印或署名,既是署名权的行使,也是证明权利人的重要证据。


证据固定:发现侵权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区块链存证、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灭失。


主动监测:定期检索主流平台,监测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


(二)AI服务提供者的合规红线


对于从事AI换脸、深度合成技术服务的企业,本案明确划定了以下合规红线:

素材来源合法:不得未经许可采集、上传他人作品作为服务素材;

审核义务:应当建立合理的著作权审核机制,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初步筛查;

收益边界:若直接从侵权内容中获利,将无法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

身份标识: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


(三)平台责任的重新审视


本案也提醒各类内容平台重新审视自身责任:


“用户上传”的模式并非万能免责牌;


平台若对内容进行编辑、整理、定价,则已从“技术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内容服务提供者”;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场景越复杂,合规要求越高。


结语


AI换脸技术的普及,让“人人皆可出名15分钟”变得前所未有地便捷。但当技术的便利建立在对他人劳动成果的窃取之上时,法律不会袖手旁观。


宋某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内容创作者提供维权范本,更在于提醒整个行业:在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不是阻碍创新的绊脚石,而是维护创作生态良性运转的基石。


对于每一位内容创作者而言,保护好自己的作品,就是保护好这个时代最珍贵的创造力。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案例信息进行法律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涉及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