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宠物被毒杀,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明天北京三中院将宣判

2022年北京朝阳区一起宠物投毒案,近日迎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宣判。


被告因不满犬只在车上撒尿,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剧毒鼠药,致9只宠物犬、2只流浪猫死亡。


一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并支持了宠物市场价值等财产损失,但驳回了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主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 宠物能否被认定为《民法典》第1183条中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若认定,则主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认定,在全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尚无先例。


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普法要点:


当前法律框架下,宠物一般被视为“财产”,其价值按市场价或实际支出计算。

但在民事侵权领域,已有法院酌情支持过宠物相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宠物医院重大过失致宠物死亡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门槛更高,实践中极为罕见。


无论结果如何,本案已将“伴侣动物情感价值”这一议题推至公众与司法面前。


我们呼吁: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投毒不是“泄愤”的选项,而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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