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深度分析 | “碰瓷式维权”终结?新规落地后,律师怎么看职业索赔乱象

2026年4月15日,一项备受关注的市场监管新规正式施行。这一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1号)全面落地。这项被称为“职业索赔终结者”的新规,以投诉举报严格分离、非消费目的投诉不予受理、恶意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三大核心条款,直击长期泛滥的“职业打假牟利”乱象,为中小微企业卸下了一副沉重的“法律枷锁”。


一、新规速览:三项核心机制重塑投诉举报体系


从律师的专业视角审视,这项新规并非简单的规则修补,而是一场系统性的制度重构。其核心制度设计可概括为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明确界定“投诉”与“举报”的法律边界。 《办法》第三条清晰规定:投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则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这一区分解决了长期以来“投诉”与“举报”概念混用导致的执法难题。

第二,对非生活消费目的的投诉设置“准入限制”。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这是新规最核心的条款之一,相当于在投诉受理环节设置了一道“过滤网”。


第三,构建行刑衔接机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恶意索赔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此外,新规还新增了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禁止性规定,明确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对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的不予受理。


二、新规为何而来:职业索赔如何从“公益”异化为“逐利”


理解新规的立法意图,必须回到一个根本问题:职业索赔究竟带来了多大的社会危害?

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规则,旨在震慑经营者违法行为、激励公众参与监督。但这一规则被部分“职业打假人”异化为牟利工具。尤其随着电子商务与电子伪造技术的发展,恶意索赔手法层出不穷——从在食品中夹带异物、用假货掉包,到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篡改商品生产日期信息,乃至纯粹捏造事实,恶意索赔行为已演变为有预谋的欺诈。

索赔群体,多针对标签、标注、宣传等微小瑕疵,与商品质量安全无关,却挤占大量执法资源,导致普通消费者维权排队、流程变慢。某地曾披露过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7500名“职业索赔人”一年内在当地发起了25万件投诉,单个电话号码的年度最高投诉量达3800次。


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职业索赔的冲击更是致命性的。职业打假人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用企业轻微瑕疵(如标签错字、包装不规范)发起高额索赔,甚至以“举报换撤诉”为要挟谋利。企业疲于应对诉讼和行政处罚,正常经营秩序被打乱,部分小微企业因不堪索赔压力选择退出市场。安徽固镇县新马桥市场监管所的统计显示,2025年以来辖区内十余家小微主体因遭受“套路式索赔”困扰正常经营,甚至有2户被迫停业迁出。


三、典型案例:“碰瓷式维权”的花式手法


新规出台前夕,一系列典型案例的曝光,让公众对职业索赔的乱象有了更直观的认识。


案例一:天津“临期牛奶”批量索赔案


2025年5月,男子张某在天津市河西区某超市一次性购买100箱临期牛奶,共计花费6800元。随后,张某以牛奶“临近保质期未明确标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8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2025年3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多家超市批量购买临期、瑕疵食品共30余次,涉及金额2万余元,累计向法院提起18起民事诉讼,均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十倍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全部货款6800元,但对其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北京餐馆“吃出蟑螂”碰瓷团伙案


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近期查处了一起职业索赔团伙案件。“消费者”高某多次反映在外卖餐品中“吃出蟑螂”,向涉事商家索要赔偿。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发现,高某用同一手机号通过12345市民热线连续3天投诉3家不同餐馆,投诉内容、索赔理由一字不差,却频繁变换姓名。经查,高某等3人勾结组成职业索赔团伙,分工明确,专挑中小餐饮商家下手,5天“碰瓷”6家餐馆牟利2700元。目前3人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上海“尖刺馒头”伪造证据案


2025年4月,举报人钱某自称在外地超市购买高庄馒头,声称馒头表面存在“尖锐硬刺”,其“怀孕妻子”在蒸煮时不慎划伤手指,要求生产企业上海昌小二食品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并展示了“问题馒头”及手指伤口的照片。企业迫于压力支付了所谓“赔偿款”1000元。安亭市场监管所经核查发现,钱某曾使用相同“问题照片”和高度相似手法(均称孕妇被划伤),向多家食品企业恶意索赔,而涉事批次馒头经查质量合格。目前该举报人已被警方立案侦查。


案例四:安徽高某半年近200次投诉案


安徽高某在半年内通过12315平台投诉75次、举报122次,单日在4家超市批量购买进口红酒,以“无中文标签”为由索赔十倍赔偿。法院认定其非普通消费者,驳回十倍赔偿,仅支持退货退款。


四、新规如何精准识别“非生活消费目的”


新规最具操作性的亮点之一,在于首次以“列举式”明确了“非生活消费目的”的判断参考情形,结束了长期以来“生活消费需要”缺乏明确判断标准的执法困境。


根据新规,以下情形可作为判断参考:一是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商品保质期或正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如短时间内购买上百瓶过期食品);二是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或同类问题短期大量投诉,或多人串通集中投诉;三是无法证明真实消费关系或合法权益已实际受损(如仅购买商品未使用即投诉,且无证据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四是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地址等进行投诉(典型的“团伙式索赔”特征);五是其他可认定为非生活消费目的的情形。


这一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业和司法层面均产生深远影响。对行政机关而言,受理环节获得了“实质判断”的权力与明确依据,可从源头过滤疑似职业索赔;对企业而言,面对可疑投诉不能再“被动挨打”,需主动收集证据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材料;在司法层面,投诉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可能成为未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体资格争议的核心焦点。


五、多方反应:为中小微企业减负,消费者维权不受影响


新规落地后,社会各界反应不一,但一个基本共识是:新规不是否定打假,而是区分“公益监督”与“牟利索赔”。支持以净化市场、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举报;剥离“知假买假、批量索赔”的牟利行为,让监管力量回归查处制假售假、守护消费安全的核心职能。


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明慧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规并不是否定‘知假买假’的合法性,而是划清了维权与牟利的边界。对于真正的消费者,因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进行的维权,仍然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只要在合理消费范围内,十倍赔偿请求依然会得到法院支持。”


从企业角度看,新规带来的减负效果已经初显。上海普陀区市场监管局通过主动转变监管方式,摒弃简单化、一刀切式立案处罚模式,坚持审慎包容、实事求是开展监管执法,切实减轻合规经营主体不必要负担。一家曾被职业索赔人反复投诉40余次的企业,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依法拒绝不合理诉求,终于摆脱了“逢诉必亏”的困境。


从地方治理实践来看,多地已开展新规培训,引导商家自查标签、宣传、资质等合规风险;同时优化12315平台,简化普通消费者维权流程,7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60日内办结调解,畅通真实维权通道。


六、律师建议:商家如何应对新规下的维权环境


作为一名民商事律师,我认为新规为商家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商家自身的合规建设和应对能力同样关键。以下是几点实务建议:


第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减少经营瑕疵。 最有效的“维权”其实是“不给他维权的理由”。企业应加强标签、宣传、资质等环节的合规管理,从源头减少被投诉的风险点。


第二,面对疑似恶意索赔,学会保留证据。 新规第十七条为企业提供了主动防御的空间。面对可疑投诉时,企业需主动收集投诉人的购买记录、历史投诉信息、沟通痕迹等证据,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材料,辅助其认定“非生活消费目的”。


第三,遭遇敲诈勒索及时报警处理。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指出,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疑似恶意索赔的行为,要及时报警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普通消费者维权“三要三不要”。 一要保留购物凭证、发票、商品包装等证据;二要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再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三要实事求是说明事实和理由。不要夸大其词,不要捏造事实,更不要采取过激行为。


结语:新规释放“真打假受保护,假打假必被究”的明确信号


2026年4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职业索赔的“红利时代”走到了终点。新规传递了“真打假受保护,假打假必被究”的明确信号。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表示,新规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中小微企业减负,避免商家因微小瑕疵陷入无休止索赔,构建公平、良性的消费生态。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项新规的意义远不止于打击恶意索赔本身。它是一次对行政与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化,是对市场秩序与营商环境的修复,更是对法治化治理能力的一次系统性提升。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所强调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将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特点、情节,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依法支持合理维权,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维权”回归保护消费者的初心,当“打假”不再成为逐利的工具,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正在形成。这对于每一个守法经营者、每一位真正的消费者而言,都是值得期待的积极信号。


(本文内容基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及公开案例资料撰写,旨在提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